于委任新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将先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前邀请董事会成员提名人选供其考虑。提名委员会亦可建议并非由董事会提名之人选。提名委员会其后可提出建议供董事会考虑及批准。适用法例及法规所规定之有关资料(包括履历、独立性(仅就提名非执行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建议薪酬及其他数据)将载于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如适用)。根据组织章程,股东亦可向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其拟提呈决议案以选举通函所载候选人以外且并非由董事会推荐或提名委员会提名之若干人士参选董事,并载列获提名人士愿意参选之通知书(如适用)。
董事会其后将考虑并就有关是否让推荐候选人于股东大会上膺选之一切事宜作出最终决定。提名委员会须确保甄选程序之透明度及公平性。
新董事在获委任后将会取得一份就任资料,载有所有主要法律及上市规则规定,以及董事应遵守之责任及义务之指引。资料亦包括本公司最新公布之财务报告及董事会采纳之企业管治常规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其后将于有需要时提供说明,为新董事提供更多有关本集团营运、业务及活动之详细资料。
根据经修订及经重述之组织章程细则第87条,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三分之一当时在任之董事(或倘董事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须轮席退任,惟每位董事须至少每三年于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一次。退任董事可重选连任,并于其告退的整个大会上仍继续担任董事。轮值退任的董事应包括(于需要时确定轮值退任董事人数)任何拟退任但不拟膺选连任的董事。任何其他退任董事应为其他须轮值退任且自上一次获重选或获委任以来任期最长者,惟于同一日成为董事或上一次获重选为董事的人士,须以抽签方式(除非彼等另行达成协议)厘定退任人选。根据细则第86(3)条获董事会委任的任何董事不应计入厘定轮值退任的董事名单或董事人数内。董事应有权不时及于任何时间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董事任期将直至其获委任后首届股东大会为止,并于该大会上重选连任,而任何获董事会委任加入现有董事会的董事任期应仅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重选连任。
根据守则第二部分之守则条文第B.2.2条,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之董事)应轮席退任,至少每三年一次。新任董事人选乃根据提名委员会认为其资格、技能及经验将会为董事会表现带来正面贡献而进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