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委任新董事時,提名委員會及╱或董事會將先召開提名委員會會議,並於會議前邀請董事會成員提名人選供其考慮。提名委員會亦可建議並非由董事會提名之人選。提名委員會其後可提出建議供董事會考慮及批准。適用法例及法規所規定之有關資料(包括履歷、獨立性(僅就提名非執行或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言)、建議薪酬及其他資料)將載於寄發予股東之通函內(如適用)。根據組織章程,股東亦可向本公司之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發出書面通知,表示其擬提呈決議案以選舉通函所載候選人以外且並非由董事會推薦或提名委員會提名之若干人士參選董事,並載列獲提名人士願意參選之通知書(如適用)。

董事會其後將考慮並就有關是否讓推薦候選人於股東大會上膺選之一切事宜作出最終決定。提名委員會須確保甄選程序之透明度及公平性。

新董事在獲委任後將會取得一份就任資料,載有所有主要法律及上市規則規定,以及董事應遵守之責任及義務之指引。資料亦包括本公司最新公佈之財務報告及董事會採納之企業管治常規文件。高級管理人員其後將於有需要時提供說明,為新董事提供更多有關本集團營運、業務及活動之詳細資料。

根據經修訂及經重述之組織章程細則第87條,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三分之一當時在任之董事(或倘董事人數並非三之倍數,則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人數)須輪席退任,惟每位董事須至少每三年於股東週年大會輪值告退一次。退任董事可重選連任,並於其告退的整個大會上仍繼續擔任董事。輪值退任的董事應包括(於需要時確定輪值退任董事人數)任何擬退任但不擬膺選連任的董事。任何其他退任董事應為其他須輪值退任且自上一次獲重選或獲委任以來任期最長者,惟於同一日成為董事或上一次獲重選為董事的人士,須以抽籤方式(除非彼等另行達成協議)釐定退任人選。根據細則第86(3)條獲董事會委任的任何董事不應計入釐定輪值退任的董事名單或董事人數內。董事應有權不時及於任何時間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作為現有董事會新增成員。任何獲董事會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的董事任期將直至其獲委任後首屆股東大會為止,並於該大會上重選連任,而任何獲董事會委任加入現有董事會的董事任期應僅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屆時將符合資格重選連任。

根據守則第二部分之守則條文第B.2.2條,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之董事)應輪席退任,至少每三年一次。新任董事人選乃根據提名委員會認為其資格、技能及經驗將會為董事會表現帶來正面貢獻而進行挑選。